2 月 1 日生效|《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》解读与合规指南
梳理《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》的监管框架、平台责任、直播间运营义务及企业合规落地重点。

2026 年 1 月 7 日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发布《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》,并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。1月7日上午,市场监管总局召开《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》《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》专题新闻发布会。
一、规章概览
(一)立法背景与定位
《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直播电商的部门规章。此前,直播电商监管主要依赖《电子商务法》《广告法》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等综合性法律,以及《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》等规范性文件和规章,存在规则分散、位阶不一、适用困难等问题。新闻发布会强调,直播电商在快速发展中也伴随假冒伪劣、虚假营销等突出问题,亟需常态化、系统化监管。《办法》的出台填补了专项立法空白,整合升级了既有监管规则,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系统性制度保障。
《办法》共7章69条,明确了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、直播间运营者、直播营销人员、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四类责任主体,确立了市场监管与网信部门协同监管的体制,构建了覆盖事前、事中、事后的全链条监管机制。《办法》施行后,对于直播电商活动,应当优先适用《办法》;《办法》未规定的事项,仍可参照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》《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(试行)》等规定。涉及虚假宣传、商业诋毁的,依照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处罚;构成虚假广告或广告代言的,依照《广告法》处罚。
(二)监管原则
《办法》第四条确立了”鼓励创新、严守底线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”的监管原则。将”鼓励创新”置于首位,体现了监管部门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政策导向。“严守底线”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底线要求,“线上线下一体化”打破了网络空间与实体经济的监管壁垒。
(三)新闻发布会传递的监管重点
在市场监管总局举行的《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》《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》新闻发布会上,监管部门围绕直播电商治理释放了四个明确监管信号,值得各主体在合规落地中重点对照:
压实主体责任、构建全链条监管:明确平台经营者、直播间运营者、直播营销人员、服务机构的法定义务,尤其强调平台在资质核验、分级分类管理、信用评价、违法处置、动态管控、投诉机制等方面承担更强责任。
引入流量监管工具: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通报后,平台应当及时采取警示、限制功能、限制流量、暂停直播、限期停播、关闭账号、禁止重新注册、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,体现“流量可管、违法必处”的导向。
规范数字人直播:将数字人主播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纳入监管,要求使用 AI 生成人物图像、视频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,应当显著标识并持续提示,避免技术成为虚假信息的“挡箭牌”。
强化协同治理:强调市场监管与网信部门的线索移交、信息共享、会商研判机制,同时要求平台配合执法,形成跨部门、跨平台的合力治理格局。
二、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
平台经营者是指提供网络经营场所、交易撮合、信息发布等服务,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。《办法》第二章(第6-24条)规定了平台义务,系各类主体中责任最重者。新闻发布会亦明确,将私域直播纳入调整范围,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按照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承担相应平台义务。《办法》第二十四条规定,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服务的,也应当根据其具体服务内容履行相应的平台义务。
(一)合规义务一览

(二)实施要点
制度体系建设:建议制定或修订账号管理办法、交易规则、商品服务质量管理制度、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、个人信息保护政策、网络安全管理制度、内容审核规范、直播间运营者管理办法、直播营销人员管理办法、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。
技术系统支撑:建立身份核验系统实现信息的采集、存储、动态更新;建立交易信息存储系统确保视频回放、订单快照、支付物流等信息完整保存不少于3年;建立风险识别系统支持动态监测和分级分类管理。
分级分类管理:结合合规情况、关注访问量、交易规模、商品类型(特别是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)等因素划分管理等级,对高风险直播间采取技术监测、实时巡查措施,鼓励建立信用评价体系。
流量管控与联动处置:建立监管通报的快速响应流程,确保对违法主体及时采取限流、限播、关停账号等处置措施,并同步留存处置证据,避免“只处罚不管控”的合规风险。
黑名单程序正义:列入黑名单须告知事实、理由、依据、期限及申诉途径,对申诉进行复核并告知结果,期限届满及时移出。
三、直播间运营者
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平台注册账号或通过自建网站、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自然人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。《办法》第三章(第25-37条)对直播间运营者与直播营销人员分别规定义务,本节聚焦直播间运营者。实际运营他人直播间的,也应当依照《办法》规定履行直播间运营者的相应义务。这一规定将”代运营”等模式纳入规制范围。
(一)合规义务一览
直播间运营者专属义务(第25-32条、37条):

运营者与直播营销人员共同适用义务(第33-36条):

(二)实施要点
信息公示分类:法人/非法人组织公示名称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、住所、行政许可;个体工商户公示名称、经营者姓名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、经营场所、组成形式;无需登记的自然人公示实际经营地址、联系方式、所属服务机构。
选品合规体系:建立供货商准入审核制度,核验营业执照、行政许可、CCC认证(如适用)、产品合格证明等,建立选品档案,保存记录不少于3年。
主播管理:核验主播身份证、居住地址、专业资质、职业职务、所属服务机构等信息,建立信息台账并动态更新,每次直播前向平台报送。
事前合规审核:建议制定《直播内容合规审核清单》,直播前逐项审核展示内容、讲解内容、服装道具等,留存审核记录。
AI直播合规:使用AI生成虚拟主播须符合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等相关规定及强制性国家标准,持续向消费者提示”AI生成”,与自然人明显区分。
共同义务提示:第33-36条同时适用于主播,实操中应与主播管理与内容合规一体落实。
四、直播营销人员
直播营销人员是指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商品或服务宣传、推介活动的自然人。《办法》第三章即“直播间运营者、直播营销人员”,对直播营销人员义务作出专章规定,本节汇总要点并与广告法等要求衔接。

(一)合规义务一览

(二)商业广告认定
《办法》第三十五条明确了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情形:
有一定影响的自然人(非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)以自己名义或形象推荐商品;
将直播内容录制剪辑后通过其他媒介发布。
(三)职务行为与个人责任
《办法》第六十三条规定了职务行为责任归属规则:主播违反禁售、虚假宣传、商业诋毁规定的,如属于职务行为,由所在单位承担行政责任;如与职务无关,则由主播个人承担。但需注意,这一规定仅限于行政责任,主播仍可能承担民事连带责任或刑事责任(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、诈骗罪等)。
五、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
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是指为主播从事直播电商活动提供策划、运营、经纪、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机构。《办法》第四章(第38-45条)规定了其义务。
(一)合规义务一览

(二)实施要点
内部管理制度:建议制定《直播营销人员管理制度》,明确招募条件、入职核验、培训安排、日常管理、违规处理、退出机制等。
协议管理:与主播签订书面协议,明确双方权利义务,但不得通过协议约定减轻或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(如通过合同将虚假宣传责任完全转嫁给主播)。
合作规范:与直播间运营者合作时,应当核验其营业执照、行政许可等资质,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在主播管理、内容管理、产品质量审核、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责任分工。
选品合规:提供选品服务时,应当核验供货商资质、强制性产品认证、产品合格证明等,建立选品档案,保存记录不少于3年。
六、监督管理与合规建议
(一)监管体制与管辖
市场监管与网信部门依据职责加强监管,建立线索移交、信息共享、会商研判机制。管辖规则如下:

(二)合规建议清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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